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6553号原告朱世伟。被告金晓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世伟诉被告金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世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世伟负担。
审 判 长 舒 怡
人民陪审员 黄 瑾
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倩倩 来自:
朱世伟与金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6553号原告朱世伟。被告金晓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世伟诉被告金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世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世伟负担。
审 判 长 舒 怡
人民陪审员 黄 瑾
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