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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6553号

朱世伟与金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世伟,金晓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6553号原告朱世伟。被告金晓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世伟诉被告金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世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世伟负担。

审 判 长 舒 怡

人民陪审员 黄 瑾

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