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357号

沈华、史高燕与史高燕、叶亚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华,史高燕,叶亚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357号

原告:沈华。

委托代理人:洪华龙,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高燕。

被告:叶亚桔。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华与被告史高燕、叶亚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华以被告史高燕、叶亚桔已偿还债务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史高燕、叶亚桔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华撤回对被告史高燕、叶亚桔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沈华负担。

审 判 员  胡 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张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