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434号
原告:叶雪妹,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告:中山市绿聚能生物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大涌镇岚田村“集北围”。
法定代表人:张瑞。
原告叶雪妹诉被告中山市绿聚能生物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聚能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吴胜杰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雪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绿聚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雪妹诉称:叶雪妹在绿聚能公司从事文员工作,绿聚能公司拖欠叶雪妹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10月份工资24000元,经与绿聚能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且绿聚能公司承诺于2015年10月31日支付叶雪妹工资,因到期绿聚能公司分文未付。为此,叶雪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绿聚能公司支付叶雪妹工资24000元;2.绿聚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叶雪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2.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3.证明。被告绿聚能公司未到庭答辩及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叶雪妹称绿聚能公司尚欠其工资24000元,并提交证明1张佐证,该证明载明:现有“中山市绿聚能生物燃料有限公司”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总共拖欠员工叶雪妹(身份证件号码:)工资为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整)(即每月拖欠工资2000.00元,共计12个月);其中部分工资在“中山市绿聚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资表中体现,此所欠工资款额我司需于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毕。该证明盖有绿聚能公司的公章。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绿聚能公司拖欠叶雪妹工资2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支付期限届满后,绿聚能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叶雪妹要求绿聚能公司支付工资24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绿聚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且不影响本院对已查明事实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绿聚能生物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叶雪妹工资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原告叶雪妹已预付),由被告中山市绿聚能生物燃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叶雪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胜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银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