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钟某某,女,1936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林红东,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某,男,1957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林某甲,男,1963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林某乙,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林某丙,男,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以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满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邹文锋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