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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247号

钟某某与林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钟某某,林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钟某某,女,1936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林红东,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某,男,1957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林某甲,男,1963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林某乙,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林某丙,男,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以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满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邹文锋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