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28号
原告:杨建青,农民。
被告:曹县青岗集镇赵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保书,主任。
原告杨建青与被告曹县青岗集镇赵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建青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青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县青岗集镇赵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