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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28号

杨建青与曹县青岗集镇赵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建青,曹县青岗集镇赵庄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28号

原告:杨建青,农民。

被告:曹县青岗集镇赵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保书,主任。

原告杨建青与被告曹县青岗集镇赵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建青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青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县青岗集镇赵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