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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民初531号

孙某某、叶某某等与孙某某、胡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叶某某,叶某乙,胡某某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2民初531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68年5月15日出生,住休宁县。

原告:叶某某,女,汉族,1995年6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叶某乙,女,汉族,1990年2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70年12月9日出生,住休宁县。

被告:胡某某,女,汉族,1973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叶某某、叶某乙诉被告孙某某、胡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案件受理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  筱  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韦韦(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