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1914号

张静与丁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6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静,丁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14号原告张静,职业不详。被告丁焱,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诉被告丁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静负担,下余案件受理费59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张静。

审 判 长  李立常

代理

审判员  李 珠

人民陪审员  胡荣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