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14号原告张静,职业不详。被告丁焱,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诉被告丁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静负担,下余案件受理费59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张静。
审 判 长 李立常
代理
审判员 李 珠
人民陪审员 胡荣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