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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683号

刘寒秋与宿州市开发区帝豪假日宾馆、王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寒秋,宿州市开发区帝豪假日宾馆,王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83号

原告:刘寒秋,女。

委托代理人:尹成林,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州市开发区帝豪假日宾馆。经营者:张勇,男。

被告:王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寒秋诉被告宿州市开发区帝豪假日宾馆、王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寒秋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寒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寒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寒秋负担。

审判员  马为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