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83号
原告:刘寒秋,女。
委托代理人:尹成林,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州市开发区帝豪假日宾馆。经营者:张勇,男。
被告:王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寒秋诉被告宿州市开发区帝豪假日宾馆、王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寒秋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寒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寒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寒秋负担。
审判员 马为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