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863号原告王达明,男,1965年6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张立,男,197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杨显龙,男,1972年11月28日生,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李咏,男,1975年3月5日生,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达明诉被告张立、杨显龙、李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达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达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铃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