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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2785号

陈德坡与邢立波、张启飞、周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德坡,邢立波,张启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785号

原告:陈德坡。

被告:邢立波。

被告:张启飞。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

负责人:展海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坡与被告邢立波、张启飞、周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德坡负担。

审 判 员  石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许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