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邵东行初字第61号原告唐文明。被告邵东县公安局。住所地邵东县县城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朱甲云,系该局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贺锋,系该局干警。委托代理人李甲新,��该局干警。
原告唐文明不服被告邵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唐文明、被告邵东县公安局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贺锋和委托代理人李甲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8月26日,被告邵东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之规定,作出邵东公(黄)决字[2015]第25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原告唐文明行政拘留十三日。
原告唐文明诉称,黄陂桥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并补偿原告困难资金5000元,是原告和黄陂桥乡人民政府的自愿赠与协议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敲诈勒索,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唐文明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被处罚的事实。
被告邵东县公安局辩称,原告的违法事实清楚,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邵东县公安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程序合法的事实;2、原告唐文明的陈述、李品章的证言、刘舒畅的证言、邵阳市人民政府驻京维稳劝返办公室工作说明、视听资料、唐文明书写的收条及车票一张。拟证明原告唐文明于2015年7月30日至8月26日滞留北京,向政府接访人员索要其滞留北京期间所需费用,不然就让接访人员找不到人,非法索取接访工作人员人民币5000元的事实;3、户籍证明。拟证明唐文明的身份。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做如下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且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文明在北京非正常上访滞留时间已长达26天,其所在的黄陂桥乡人民政府派员至北京接访时避而不见,取得联系后,原告唐文明在和接访人员索要在北京滞留26天的费用人民币5000元后才与接访人员一起返回邵东。2015年8月26日,被告邵东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邵东公(黄)决字[2015]第2510号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唐文明行政拘留十三日。
原告唐文明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唐文明向黄陂桥乡人民政府接访人员索要其滞留北京期间的开支,并以让接访人员找不到人相要挟,非法获得人民币5000元,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具有治安管理的违法性,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被告邵东县公安局根据原告唐文明的行为和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决定系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告唐文明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告唐文明要求被告邵东县公安局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依法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唐文明要求撤销被告邵东县公安局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邵东公(黄)决字[2015]第25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2、驳回原告唐文明要求被告邵东县公安局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唐文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雁
审 判 员 申海波
人民陪审员 王寿乔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李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