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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323号

任丽萍与攀枝花市强兴工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丽萍,攀枝花市强兴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323号原告任丽萍,女,汉族,1979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委托代理人梁小丽,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强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华山村渡口组89号。法定代表人何欣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丽萍与被告攀枝花市强兴工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丽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丽萍承担。

审判员  李渡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俞竹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