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1民特2号申请人房海东,男,1962年7月6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申请人刘克服,男,1965年1月14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房海东、刘克服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房海东、刘克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嘉鱼县鱼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6年1月18日达成协议如下:申请人刘克服欠申请人房海东借款本金30万元,申请人刘克服定于2016年1月20日前一次性偿付给申请人房海东。申请人房海东放弃要求申请人刘克服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汪平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洪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