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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06015号

王宇川与吴平、徐东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宇川,吴平,徐东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06015号申请人王宇川。被执行人吴平。被执行人徐东来。

原告王宇川与被告吴平、徐东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宇川借款65000元。

二、被告徐东来对被告吴平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吴平、徐东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6425元,执行费89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吴平、徐东来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也未履行义务。向申请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平、徐东来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欧迪曼软件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财产线索反馈、限期举证通知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如将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将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波

审 判 员  庾勤泉

代理

审判员  陆亮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