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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初字第2072号

陈春慧与陈洪全、谢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春慧,陈洪全,谢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2072号原告陈春慧,居民。委托代理人林毅,广西桂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洪全。被告谢巧。系被告陈洪全之妻。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柳银,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慧与被告陈洪全、谢巧民间借货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慧于2016年1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5元,依法减半收取2413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152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共3933元,由原告陈春慧负担。

审判员 姚 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万春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