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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850号

黎娇娇与刘林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黎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黎某某,女,1989年生,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

原告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

审判员肖光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某某诉称,2013年3月,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1月4日生育女孩刘萱。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大,难以正常沟通,被告对家庭没有起码的责任感,对原告缺乏应有的尊重和信任,双方争吵不断,小孩出生仅三个月双方就开始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负担抚养费8000元。

被告刘某某未到庭,书面答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诉称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不属实。小孩在原告家抚养期间,原告家人拒绝被告探望小孩,现双方感情破裂并非被告的责任,被告借了二姐25000元、三哥3000元、大哥2000元,都用于家庭开支,均属婚姻期间的债务应双方分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称,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信息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合法夫妻关系及婚生小孩身份信息;2、(2015)吉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文书各一份,证明2015年3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及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关于原告所举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2年11月,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恋爱,2013年4月16日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11月4日生育女孩刘萱,所生女孩一直由原告抚养。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由于夫妻之间缺乏信任,导致关系僵化,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5年3月2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3月31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至今,双方一直分居未能和好。2015年11月1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不足半年即领取结婚证,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且相互之间未建立足够的信任,关系僵化后双方又未进行有效沟通,夫妻长时间的分居,在法院作出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在较长时间内仍未有效沟通和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与被告离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小孩从出生至今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小孩随原告生活较为妥当。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小孩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本院确定被告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且在每年的二月份一次性支付当年的抚养费较为妥当。

被告书面答辩称有共同债务需双方分担,由于原告未认可,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婚生女孩刘萱(2013年11月4日生)由原告黎娇娇扶养长大,被告刘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每月向原告黎某某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小孩满18周岁止。此款限每年的2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当年全年的抚养费。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光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谭玲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