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726号原告鸠江区逆战钢筋加工厂。经营者罗耕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原告鸠江区逆战钢筋加工厂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屠俊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鸠江区逆战钢筋加工厂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鸠江区逆战钢筋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鸠江区逆战钢筋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鸠江区逆战钢筋加工厂已预交),由原告鸠江区逆战钢筋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屠俊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 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