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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2403号

孙某与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2403号原告孙某。被告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娄本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