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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259号

李智会诉王自浩退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退伙纠纷
当事人
李智会,王自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259号

原告:李智会,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王自浩,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会诉被告王自浩退伙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去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智会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赵瑞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戴晓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