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259号
原告:李智会,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王自浩,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会诉被告王自浩退伙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去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智会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赵瑞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戴晓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