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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民初33号

王道全与湖北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电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道全,湖北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电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黄石鑫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民初33号原告王道全。被告湖北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巷1号。被告湖北华电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王家墩特8号。法定代表人杜文国。被告黄石鑫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石磊山村二组。法定代表人人王志勇。

原告王道全诉被告湖北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电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黄石鑫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道全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道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道全负担。

审判员 赵 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瞿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