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民初33号原告王道全。被告湖北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巷1号。被告湖北华电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王家墩特8号。法定代表人杜文国。被告黄石鑫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石磊山村二组。法定代表人人王志勇。
原告王道全诉被告湖北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电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黄石鑫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道全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道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道全负担。
审判员 赵 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瞿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