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邵东行初字第44号原告肖秀珍。原告黄豪谦(又名王豪谦)。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成海龙。被告邵东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所地:邵东县县城荷花路***号。法定代表人赵纯键,该局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纲,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彭海军,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建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友文。原告肖秀珍、黄豪谦要求确认被告邵东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邵东县城乡规划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肖秀珍、黄豪谦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成海龙、��告邵东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纲及委托代理人彭海军、第三人赵建江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友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邵东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建规﹝建﹞字第邵规私2014年4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许可第三人赵建江在邵东县县城解放路改建住宅,占地82㎡,层数6层,建筑面积492㎡。
原告肖秀珍、黄豪谦诉称,被告邵东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建规﹝建﹞字第邵规私2014年4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许可第三人赵建江在邵东县县城解放路改建住宅,被告邵东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行为违法,损害了原告的通风、采光、日照条件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邵东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建规﹝建﹞字第邵规私2014年43号建设工程规划��可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邵东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赔偿因违法许可造成对原告通风、采光、日照条件的损害。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肖秀珍、黄豪谦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肖秀珍、黄豪谦的身份证、建规﹝建﹞字第邵规私2014年4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适格;2、邵东县私人建房城市配套费收缴情况核实意见书NO:201414、房屋改建协议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第三人虚构原址改建的事实;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照片各1份。拟证明被告的规划挤占了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日照条件的事实;4、报告、违章批建酿祸端字条、关于赵建江等人建住宅规划违反建筑间距规控的实名举报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被告批前公示引众怒的事实;5、邵东县和平社���赵建江、赵国辉、袁少成、谭安田拟建住宅现状图批前公示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的建规﹝建﹞字第邵规私2014年4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公示,原告2015年6月19日才知道的事实。
被告邵东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辩称,被告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建规﹝建﹞字第邵规私2014年4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邵东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签到单复印件。拟证明依法为第三人赵建江办理建房的建设规划许可,并依法进行公示的事实;2、《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建规﹝建﹞字第邵规私2014年4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合法有效的事实;3、内部流转股室审查意见复印件、个人住宅方案技术审查内部审批表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被告依法对赵建江拟建住宅方案是否符合技术规划要求进行了审查的事实;4、邵东县和平社区赵建江、赵国辉、袁少成、谭安田拟建住宅现状图批前公示及照片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于2014年7月9日依法对赵建江、赵国辉等人拟建住宅现状进行批前公示的事实;5、个人建房住宅建筑方案技术审查规划审批表复印件。拟证明第三人赵建江就其拟建住宅建筑方案依法向被告申请审查的事实;6、赵国辉身份证及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拟证明赵国辉与第三人赵建江系邻居关系的事实;7、委托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拟证明第三人赵建江委托其父亲赵友文代为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事实。8、房屋改建协议。拟证明原告对第三人赵建江建房没有异议的事实;9、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国有土地使用证、现状地形图复印件。拟证明第三人赵建江建房的土地使用情况;10、缴费凭证复印件。拟证明第三人赵建江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的事实;11、赵建江住宅平立面方案图。拟证明第三人赵建江房屋的土地使用情况;12、赵建江、赵国辉、袁少成、谭安田拟建住宅现状图。拟证明被告依法对赵建江、赵国辉、袁少成、谭安田拟建住宅现状图进行了公示的事实。被告邵东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还向本院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邵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三人赵建江述称,第三人自建房屋合规合法,邵东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给第三人颁发的建规﹝建﹞字第邵规私2014年4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有效,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赵建江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国有土地使用证。拟证明第三人依法对规划许可范围内的土地享有所有权;2、规划许可证。拟证明第三人办理该许可证的手续合法;3、现状地形图。拟证明第三人建房的地形现状。经庭前、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第三人均没有异议,且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2、3、5,被告、第三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原告在无其他证明佐��的情况下,其提供的上述证据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但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4,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未提出实质性异议,第三人没有异议,且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对于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原、被告没有异议,且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过庭前、庭审质证,结合庭审调查,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10月10日,被告邵东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作出建规﹝建﹞字第邵规私2014年4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许可第三人赵建江在邵东县县城解放路改建住宅,占地82㎡,层数6层,建筑面积492㎡。第三人赵建江的��屋现已建成。原告肖秀珍、黄豪谦认为第三人赵建江的建房挤占了其通风、采光、日照条件,系被告邵东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作出该规划许可造成的,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根据该条规定,城镇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建房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还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告。本案中,被告邵东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在受理第三人赵建江的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和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经审定,依法将第三人赵建江的拟建住宅现状图批前予以了公示,在经公示无异议后,作出建规﹝建﹞字第邵规私2014年4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许可第三人赵建江在邵东县县城解放路改建住宅,占地82㎡,层数6层,建筑面积492㎡。该规划许可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原告肖秀珍、黄豪谦住宅的通风、采光、日照条件没有造成影响,因此,被告邵东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的该规划许可行政行为既不违法也未侵权,故原告肖秀珍、黄豪谦要求确认被告邵东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作出建规﹝建﹞字第邵规私2014年4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法侵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原告肖秀珍、黄豪谦要求被告邵东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赔偿其通风、采光、日照条件的损失的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该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肖秀珍、黄豪谦要求确认被告邵���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作出建规﹝建﹞字第邵规私2014年4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法侵权的诉讼请求;2、驳回原告肖秀珍、黄豪谦要求被告邵东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赔偿通风、采光、日照条件的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秀珍、黄豪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 胜
审 判 员 刘冬其
人民陪审员 王寿乔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李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