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66号
申请执行人:魏发苟,男,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水生,男,1957年8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水生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湖罗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方伍香与被执行人吴水生系夫妻关系。方伍香与被执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申请人要求追加方伍香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方伍香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冻结、扣划吴水生、方伍香存款及收入人民币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 敏
审判员 万德平
审判员 黄 刚二○一六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