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865号原告西安启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新1**国道西落水村5组18号。法定代表人赵国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星星。该公司职员。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银达大厦21303室。法定代理人蒋相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启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西安启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启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55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启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77.5元。
审判员 石丽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温剑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