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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知初字第438号

陈洪星与程风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陈洪星,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438号

原告:陈洪星。

委托代理人:刘士森,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星与被告程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财产保全费582元,共计1158元,由原告陈洪星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冯海玲

人民陪审员  黄爱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蒙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