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东商初字第3091-1号

张彪与蒋晓影、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彪,蒋晓影,马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3091-1号

原告:张彪。

委托代理人:姜小明、童彬超,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晓影。

被告:马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彪为与被告蒋晓影、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调查其他证据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彪撤回对被告蒋晓影、马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彪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勤

人民陪审员  忻红娣

人民陪审员  张志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陈剑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