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306号原告李昌华,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俊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19号B幢2706,组织机构代码73984025-1。法定代表人吴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华诉被告重庆俊凯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昌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昌华负担。
审判员 徐春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艳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