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财保23号申请人徐明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程钢,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张春艳,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申请人徐明剑因与被申请人程钢、张春艳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程钢名下的工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张春艳名下的工资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为)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明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冻结被申请人程钢名下的工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张春艳名下的工资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凡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振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