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06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兴於,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范旭立,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湖北腾誉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永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小鹏,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鄂)质监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了(鄂)质监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载明:根据群众举报,2014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对湖北腾誉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誉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腾誉公司生产的“程力威”牌CLW5071TSL4扫路车9辆、“炎帝”牌SZD5070TSL4扫路车6辆、“程力威”牌CLW5070ZXX4车厢可卸式垃圾车1辆、“程力威”牌CLW5070TXC4扫路车1辆共计17辆专用汽车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腾誉公司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专用汽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产品的行为;罚款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5606.78;罚没款合计:205606.78元。申请执行人省质监局提供了现场检查及对相关人的笔录、现场照片、工信部确认函、生产通知单、车间生产验收单、合格证登记表、销售登记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中汽认证中心网络查询、《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鄂质监罚字(2014)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申请分期履行处罚的计划书、催款通知书、承诺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共两次)等材料。申请执行人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了被执行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被执行人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3月26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缴纳罚款申请及申请分期缴纳罚款计划书,2015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了(鄂)质监延(分)缴字(2015)7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决定:批准腾誉公司分两期履行罚款的申请,于2015年8月20日前缴清罚款7万元,于2015年9月20日前缴清剩余罚款135606.78元。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5年8月20日、2015年9月15日两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鄂质监罚字(2014)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鄂)质监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 判 长 夏建铭
代理
审判员 杨冠华
人民陪审员 唐勋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