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756号罪犯陈国强,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金义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绍中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指派警官胡亮亮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国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庭审中,罪犯陈国强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陈国强减刑一年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赃款已退清。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国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赃款已退,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强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根土
审 判 员 庄向东
代理
审判员 郑 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勤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