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280号
原告:何广,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庆阳,长丰县双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小华,女,1991年9月9日生,汉族。
被告:甄良,男,1988年9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广诉被告陶小华、甄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广自愿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在本院宣判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登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珊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