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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更字97号

杨王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字97号罪犯杨王琪,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黄陵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系累犯。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以被告人杨王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6月15日该院又因被告人杨王琪犯抢劫罪(属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8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30日该院作出(2012)黄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王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2年10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2年7月5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杨王琪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杨王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积极12个,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王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杨王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杨王琪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杨王琪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王琪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1年1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房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张龙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