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15-458号申请执行人李俊星。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依据(2015)冀民三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李俊星与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冀民三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关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殷广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