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44号
申请执行人:何东梅,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九牧智能厨卫(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滁民一终字第01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九牧智能厨卫(安徽)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何东梅人民币57656.64元及利息,为其补缴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九牧智能厨卫(安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荣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