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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4号

王英燕申请涿鹿盛农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英燕,涿鹿盛农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4号申请执行人王英燕。被执行人涿鹿盛农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崇晓利。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王英燕申请涿鹿盛农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涿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涿鹿盛农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王英燕案款446000.0元,承担诉讼费3845.0元,保全费2020.0元。本院已执行290200.0290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涿鹿盛农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冀0731执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善湖

审判员  宋玉刚

审判员  樊树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元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