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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598号

丁仁与左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仁,左东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丁仁。委托代理人祝嘉(受丁仁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新区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东全,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

原告丁仁与被告左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海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仁的委托代理人祝嘉、被告左东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仁诉称:左东全向其借款18万元,约定于2015年8月30日归还,到期后经催讨一直未归还,现要求左东全归还借款本金18万元。

被告左东全辩称:确系向丁仁借款18万元,但现在无力归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丁仁与被告左东全原系同事关系。2014年9月15日,左东全向丁仁借款18万元,并出具借条两份,约定于2015年8月30日归还。到期后,左东全未还款。丁仁遂于2015年10月27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借条、邮政储蓄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左东全向丁仁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左东全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经丁仁催讨,左东全未还款,系违约行为。现丁仁要求左东全归还借款本金1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左东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丁仁借款本金1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左东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海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君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