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980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被执行人邹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邹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许鹏飞
牛某某与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980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被执行人邹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邹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许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