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执9号
申请执行人:张涛。
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袁儒华,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涛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荆州仲裁委员会(2015)荆仲字第3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涛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均在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涛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荆州仲裁委员会(2015)荆仲字第38号裁决书)指定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炳松
审判员 王玉鸿
审判员 杜荆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