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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6财保19号

孙玉秋与宫树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绥棱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玉秋,宫树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财保19号申请人孙玉秋,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绥棱县。被申请人宫树申,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绥棱县。

申请人孙玉秋主张与被申请人宫树申存在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变卖财产,确保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宫树申在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为xxxxxx的账户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玉秋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宫树申在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为xxxxxx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效力灭失。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力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闻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