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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棱民初字第31号

姜玉新与黑龙江万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玉新,黑龙江万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棱民初字第31号原告姜玉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黑龙江万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电机二道街1号190栋1单元7号。法定代表人王春燕,该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张玉发,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玉新与被告黑龙江万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2元,减半收取2251元,由原告姜玉新负担。

审 判 长  董彦喜

审 判 员  盖兆斌

人民陪审员  王 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明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