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610号原告李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杨某某,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返回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景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搜索“”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610号原告李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杨某某,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返回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景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