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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6610号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610号原告李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杨某某,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返回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景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