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064号罪犯曾有朋,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邓州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漳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有朋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曾有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有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O一五年一月至
二O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三点六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3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曾有朋确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财产刑,其悔改表现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有朋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陈碧英二O一六年月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梦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