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8号
原告:江某某,女,汉族,1987年出生,现住址新民市。
委托代理人:周福旭,系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75年出生,现住址新民市。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基于自愿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丽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祁 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