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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遂法执字第459号恢字1-1号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与陈景仔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4-14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陈景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遂法执字第459号恢字1-1号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负责人王海燕,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陈景仔,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遂法民二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期限内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景仔以其妻子徐春苗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遂溪县支行62×××12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理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陈景仔以其妻子徐春苗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遂溪县支行62×××12账户内存款5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唐权学

审判员  陆春远

审判员  程浩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华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