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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刑初6号

施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23刑初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调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施某于2015年11月1日18时20分左右,驾驶车牌号码为苏F的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苏2**线24km+700m交叉路口,与由西向东手拖小型板车步行的被害人王某乙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至被害人王某乙死亡。该事故经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施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施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施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已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的证言笔录,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归案情况的说明,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东公交认字(2015)第2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的东公物鉴(法验)字(2015)25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东公物鉴(痕)字(2015)610号物证检验意见书,如东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东交调(2015)第53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施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车牌号码为苏F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施某的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被告人施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从宽处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提请从宽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施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施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政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晶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