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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郭民初字第614号

梨树县天泽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梨树县天泽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614号原告梨树县天泽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秀云,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58年9月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梨树县。被告程某某,男,58岁,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天泽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国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