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4328号
原告:黄静。
被告: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桃花弄2号323室。
法定代表人:张炳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静诉被告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减、缓、免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高洪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