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1581号
原告:徐小爱,女。
委托代理人:李月红,安徽征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正祥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作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爱与被告安徽正祥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徐小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正祥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小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爱撤回对被告安徽正祥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小爱负担。
审判员 齐军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孔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