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1523号
原告:岑德祥,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
被告:张太平,男,汉族,住郎溪县。
委托代理人:李丹,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德祥诉被告张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6年1月20日9时开庭,原告岑德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岑德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岑德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岑德祥负担。
审判员 黄明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