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389号
原告:李宝琴。
委托代理人:丁烽,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燕鸣,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孙为国。
被告:林华生。
被告:闻银儿。
被告:涂小风。
被告:富阳市超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永昌镇永昌村永桥。
法定代表人:孙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琴诉被告孙为国、林华生、闻银儿、涂小风、富阳市超杰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琴在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平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张灵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