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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4501号

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501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原告王某乙,农民。被告王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负担。

审判员  程淑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雄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