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501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原告王某乙,农民。被告王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负担。
审判员 程淑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雄伟 更多数据: